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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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关“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疫情防控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天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均有所提高: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低档每人每年610元、高档每人每年1100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调整。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86号)执行。2023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档每人每年980元、低档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三)完善筹资缴费机制。自2023年起,调整院校学生缴费机制,本市各级各类院校新入学学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不再实施从生活补助费中代扣制度;本市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由市教委指导高等院校按规定进行认定,并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定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

二、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一)巩固提高基本医保待遇。全面落实放开居民医保门(急)诊三级医院报销政策和提高高档缴费人员一、二级医院门(急)诊报销比例,降低住院和门诊医用耗材个人增付比例政策。自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特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万元。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居民医保门(急)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三)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全面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自2023年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住院救助起付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持续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与乡村振兴工作衔接。进一步优化医保、民政部门间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交互共享方式,逐步实现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通过系统自动办理。按照规定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持续做好门诊、住院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依申请医疗救助,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能。

四、

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坚决落实国家和本市医保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三年清理规范专项行动。清理规范本市意外险等制度,并做好政策衔接,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制度报销范围。自2023年起,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和脑性瘫痪、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病种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待遇。实施积极生育保险政策,修订完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清理规范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做好三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保障,调整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五、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落实2021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全面完成自行增补药品品种清理任务。扎实推进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完善医院制剂管理办法,动态调整院内制剂目录。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和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改革,覆盖70%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推进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按人头付费。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政策。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持续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加快执行国家组织胰岛素等药品集采结果。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工作和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积极推进京津冀“3 N”医药采购联盟药品和耗材集采工作。做好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结果落地实施,落实好医保直接结算、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组织编制医药价格指数,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查案办案,严肃查处欺诈骗保案件,坚决曝光典型案例,充分采取费用审核、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综合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强化高压打击态势。充分发挥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实行联合惩戒。组织做好医保基金决算和预算编制工作,加强医保基金预算执行监测,做好执行进度分析工作。建立常态化基金运行预警机制。编制医保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报告,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监测,通过对参保情况、基金收支规模等重要指标项目的深入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全面提升公共管理服务能力

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加强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医保经办“规范年”建设,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扎实推动经办服务示范窗口建设。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推进“参保一件事”、“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等联办。深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继续扩大异地门诊结算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将部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异地就医联网报销范围。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完善统一、高效、便捷、安全、智慧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入推动医保标准化工作落地应用,积极探索场景应用,形成联动效应。进一步拓展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激活率和应用场景。严格落实信息化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做好“津医保”推广应用工作,扩展便民服务载体功能。

十、抓好组织落实

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来源:天津政务网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简介

为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稳健运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近日,自治区医保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稳步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统筹发挥医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同作用,促进医保结算服务提质增效,切实提高参保人员获得感。

一是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通知》明确,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2022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21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

二是稳步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规定,要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确保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提高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水平,将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药品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费用负担。全面落实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是兜住兜牢民生保障网。《通知》强调,要合力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继续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发挥减负效能,确保困难群众应资尽资、应救尽救。

四是扩大医保领域改革覆盖面。《通知》还对医保支付管理、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基金监管等医保领域改革工作提出要求,明确了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基金覆盖率达70%、力争今年内广西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合计数超过350个,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达到10类以上等改革目标。通过采取系列改革措施,持续降低医疗费用、药品和耗材费用等看病就医成本,减少医保基金流失,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使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参保人。

五是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通知》要求,要继续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简化医保事项办理流程,实现“参保一件事”一次办、转移接续“跨省通办”、“出生一件事”联办等。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推进医保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强化“互联网+”医保服务,推广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进一步提高医保直接结算服务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2〕30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稳健运行,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广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优化筹资结构。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

(二)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21年的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继续实施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负担制度,中央财政补助488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122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部分,自治区财政对脱贫县(市、区)补助91.5元/人·年,脱贫县(市、区)财政负担30.5元/人·年;自治区财政对设区市和其他县的补助均为61元/人·年,设区市和其他县财政分别负担61元/人·年。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居民医保的,地方财政补助122元/人·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缴纳。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适度提高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落实全区统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提高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加强“两病”门诊用药配备和使用管理,确保“两病”用药配得齐、开得出,提升“两病”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增强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药品高额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将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药品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

(三)落实生育保障政策。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落实生育保险支持三孩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一)合力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按规定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工作,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缴费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下同)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统筹发挥三重保障减负功能。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大病保险继续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发挥减负效能。

全面落实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倾斜救助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医保、财政部门备案。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

(三)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医保防贫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测预警,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精神,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按照《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制度框架统一,全部统筹地区完成清单外政策清理规范,各统筹地区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将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推动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我区原自行增补乙类药品的消化工作。保障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及时顺畅。加强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的统计分析。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印发新版《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基本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政策。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DRG付费改革第2个三年行动计划,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基金覆盖率达70%。开展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DRG付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付费、中医优势病种付费试点。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持续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做好已集采各批次品种落地工作,开展到期品种的接续工作,不断扩大带量采购品种覆盖范围,力争今年内广西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合计数超过350个,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达到10类以上。落实新的药品、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政策,实现应挂尽挂,提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落实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及时完成结余留用资金的拨付工作。按国家部署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年内开展一次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评估工作,结合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部分项目价格。落实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论证工作,对已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评估,支持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加强医保基金使用日常监督管理,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行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医保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强化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药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加强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医保经办服务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实现自治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开展医保经办“规范年”建设,推动经办服务标准一致化,打造一批医疗保障标准化窗口和示范点。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完善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实施全区统一的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范围,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底前实现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优化和完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持续做好功能开发、优化、运维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平台效能。扎实推进编码动态维护和深化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稳步推进数据治理和应用,促进医保数据提质增效。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实现互联网诊疗、电子处方流转、在线费用结算、送药上门全流程的医保服务。推进医保移动支付建设,加强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推广工作,切实提升使用率,不断丰富和拓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加快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全流程应用。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通过信息共享进一步减证便民。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

十、做好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优化渠道方便群众缴费。各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对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广大基层干部广泛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宣讲,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提升群众对医疗保障制度认同感,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目录 1 拼音 2 基本信息 3 发布通知 4 工作方案全文 4.1 总体要求 4.2 基本原则 4.3 试点内容 4.4 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4.5 有关要求 5 政策解读 5.1 有关背景 5.2 制定过程 5.3 主要思路和内容 1 拼音

“hù lián wǎng +hù lǐ fú wù ”shì diǎn gōng zuò fāng àn

2 基本信息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19年1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发布。

3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落实我委等11部门《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助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经研究,我委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其他省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试点省份应当于2019年2月25日前报送实施方案。各相关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于2019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包括实施方案、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等)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护理与康复处?杨皛玢、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1850、68792208

传真:010—68792959

电子邮箱:HLKFC@nhfpc.gov.cn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月22日

4 工作方案全文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为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试点方案。

4.1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总体要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护理领域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创新护理模式,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效率,规范服务行为,保障质量安全,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经过一年左右的试点,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背景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等。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带动示范作用,形成可复制的有益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护理服务供给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

4.2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开展,规范服务。“互联网+护理服务”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基础,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的原则,确保有关服务规范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满足需求。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健康特征和对护理服务迫切需求,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发展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增加护理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三)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创新护理服务模式,探索培育护理服务新型业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遵循市场规律,激发市场活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四)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结合本地实际和护理工作特点规律,科学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不断调整,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4.3 三、试点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二)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和人群健康特点,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质量安全、防控执业风险的原则,确定“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具体服务对象。

(三)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可以使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五)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等,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如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规定、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纷投诉处理程序、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等。

(六)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管理。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七)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责任。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八)积极防控和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要总结部分地方前期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互联网+其他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措施。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要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九)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4.4 四、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地区。我委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其他省份结合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城市或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时间。2019年2—12月。

4.5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重要性,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为落脚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并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试点先行,总结经验。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在“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风险防控以及价格支付政策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及时掌握试点医疗机构工作进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督指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监督和自律。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护士的执业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主动密切关注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开展。

(四)加大宣传,正确引导。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培训,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广泛宣传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进一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意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引导正确就医观念,防范医疗安全风险。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广大护士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和服务模式的认识,强化执业安全意识,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5 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

5.1 一、有关背景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左右。失能、高龄、空巢老人的增多,使得很多带病生存的老年人对上门护理服务需求激增。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要积极发展护理服务业,加快推动健康老龄化。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同时强化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2018年6月,我委联合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11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增加护理服务供给,推动护理服务业快速发展。2018年7月,印发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卫生健康工作的深度融合,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网约护士”,大多由社会力量主导推动。其实质是互联网+护理服务,即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方式,由护士上门为群众提供护理服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鼓励新业态的发展,精准对接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同时,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发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我委将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5.2 二、制定过程

对“互联网+护理服务”进行专题研究,赴部分省份开展专题调研,梳理地方做法,总结地方经验。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听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机构、行业学会、医院管理、护理管理以及互联网医疗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研讨论证,就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5.3 三、主要思路和内容

(一)主要思路。以“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坚持鼓励创新和规范引导并重,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精准对接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同时,引导规范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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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奥杰
    云奥杰 2025年02月06日

    我是司岷号的签约作者“云奥杰”!

  • 云奥杰
    云奥杰 2025年02月06日

    希望本篇文章《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能对你有所帮助!

  • 云奥杰
    云奥杰 2025年02月06日

    本站[司岷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云奥杰
    云奥杰 2025年02月06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疫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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