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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福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按季征收,别的地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有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具体入库时间各地规定不完全相同。
广东规定在每月15日前,将征缴的扶助基金及时足额上缴省国库;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南等省市规定每季度首月15日前缴纳上季度基金;重庆规定上半年7月10日前,下半年12月20日前缴纳。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与美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方式占绝对地位相比,在国内A股市场送股的分红方式占的比重比较大,在07年905家分红的上市公司中,只现金分红的有504家,占比55.69%,只送股的有108家,占比11.9%,现金分红与送股同时进行的有293家,占比32.37%.送股分红方式使持有股票的中小股东继续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对持有股票时间较短的中小股民而言,送股分红与拆股没有本质不同,除权后都相当于将一张十元钱股票的换成两张五元的,上市公司的利润仍然留在上市公司。除了分红比例,分红方式之外,国内A股市场与美国股市在分红方面的另一个重要差异更体现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对分红的态度上。美国投资者对公司是否分红十分敏感,美国股民中长线投资者占绝对大多数,大多数的投资者购买股票后长期持有,着眼于每年的分红或5年后的资本所得。仅有少数的股民会在短期获利后,卖出股票。收到现金分红是投资者收回投资成本的一个重要方式,而不仅仅是卖出股票。同时美国的上市公司也乐于用分红来吸引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红利政策的差异是反映公司质量差异的极有价值的信号,公司可以通过红利政策向市场传递有关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信息。如果公司连续保持较为稳定的红利支付率,投资者就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与现金流量抱有较为乐观的预期,愿意更多地投资于高红利的公司。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大多都是私人股东,股价的涨跌影响到他们的财富和自身利益,他们愿意在付出税收成本的情况下,通过分红来提升公司的股价。而在国内A股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控制在国有股股东手里,国有股股东对股价的变动并不敏感,大股东对上市高管施加的稳定股价的压力很小。上市公司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分红。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规模普遍偏小,大多数公司都有扩张股本的强烈愿望,因而上市公司的分红一般采用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派现与送股相结合这三种形式,其中又以送红股较为普遍。据统计,2002年沪、深股市有近四成的上市公司以送红股或送股与派现相结合为分红形式。此外,公司在推出分红方案时,往往把增资配股、转增股本也列为方案的一部分,在一个时期也受到投资者的认同。分红派息期间,股民通过打印交割单或查询资金变动情况可以得知红利是否已划至自己帐户。如果逾期未到帐,股民可先找券商问明原委,如券商解释不清,股民可直接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查询。 送股是指用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化成股本送给全体股东,转赠股是指用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化成股本送给全体股东,这两种分红方式的资金出处不同,但对股东来说区别不大,每股的净资产因为送转股而减少,但公司总资产不变. 送现金是需要上税10%的,送股也一样要上税10%,转赠股则不需要上税.中国A股的面值为1.00元,送1股相当于送现金1.00元,上税10%,也就是0.10元,这是送股和转赠股最主要的区别.
新规定主要就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运行的三个环节(缴付、基金运作分红和领取)中的涉税问题作了规定。
(一)年金缴付的个税处理
1.单位缴付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在以下标准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2)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单位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在此基础上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1)企业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职业年金: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年金基金运作分红的个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的个税处理
基本原则: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季或者按年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缴付年金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年金自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始缴付:个人所得税计算按照上述基本原则执行。
2.年金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付,在2014年1月1日以后领取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新规定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其余额按照基本原则征税。
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领取的年金×(1-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付金额/全部缴费金额)
一次性领取的,以下2种情况允许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2)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除上述情况外,不允许分摊,而是按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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